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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标准-福建 强制性 现行

地方标准《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

主要起草人 焦卫东陈文田庄世坚陆从容林文辉欧寿铭吴耀建

目录

1标准状态

  • 发布于2011-12-20
  • 执行于2012-01-01
  • 废止于

2基础信息

标准号
DB35/ 323-2011
发布日期
2011-12-20
实施日期
2012-01-01
全部代替标准
DB35/ 323-1999
中国标准分类号
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40.40
归口单位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主管部门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业分类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备案信息

备案号:34435-2012。

备案公告: 2012年第10号

4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二类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一切排污者(包括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本标准涉及的行业排放标准与现有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应根据行业适用范围从严执行;对于有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其他行业(本标准涉及的行业除外)按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执行。

5起草单位

6起草人

7相近标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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