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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地方标准-广东 强制性 现行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主管部门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主要起草人 刘军刘扬真梁志光

目录

1标准状态

  • 发布于2001-08-20
  • 执行于2002-01-01
  • 废止于

2基础信息

标准号
DB44/ 27-2001
发布日期
2001-08-20
实施日期
2002-01-01
全部代替标准
DB44/ 27-1989
中国标准分类号
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40.40
主管部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业分类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备案信息

备案号:11679-2001。

备案公告: 2001年第11号 。

4适用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固定污染源的37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恶臭物质、汽车、摩托车、工业炉窑、炼焦炉、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饮食业等行业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5起草单位

6起草人

7相近标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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