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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标准-福建 强制性 现行

地方标准《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

目录

1标准状态

  • 发布于2011-12-20
  • 执行于2012-01-01
  • 废止于

2基础信息

标准号
DB35/ 322-2011
发布日期
2011-12-20
实施日期
2012-01-01
全部代替标准
DB35/ 322-1999
中国标准分类号
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60.30
归口单位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主管部门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业分类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备案信息

备案号:34434-2012。

备案公告: 2012年第10号

4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一切排污单位;本标准涉及的行业(纺织印染、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电子行业(清洗))的排放标准与国家或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应根据适用范围从严执行;对于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行业(纺织印染、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电子行业(清洗)除外)按其适用范围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做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5起草单位

6相近标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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