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quipment for continuous monitoring of radioactivity in gaseous effluents - Part 4: Specific requirements for radioactive iodine monitors
国家标准《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 第4部分:放射性碘监测仪的特殊要求》由TC30(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
主要起草人 付羲 、施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