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quipment for continuous monitoring of radioactivity in gaseous effluents - Part 4: Specific requirements for radioactive iodine monitors
国家标准《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 第4部分:放射性碘监测仪的特殊要求》由TC30(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
主要起草人 付羲 、施红 。
GB/T 7165.3-2008 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 第3部分:放射性惰性气体监测仪的特殊要求
GB/T 7165.5-2008 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 第5部分:氚监测仪的特殊要求
NB/T 20433-2017 核电厂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要求
GB/T 7165.2-2008 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 第2部分:放射性气溶胶(包括超铀气溶胶)监测仪的特殊要求
GB/T 7165.1-2005 气态排出流(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设备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
EJ/T 765-1993 核电厂放射性排出流连续监测仪表用放射源的一般要求
GB/T 13162-1991 环境中气载放射性碘监测设备
GB/T 10253-2012 液态排出流和地表水中放射性核素监测设备
GB/T 12726.2-2013 核电厂安全重要仪表 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 第2部分:气态排出流及通风中放射性离线连续监测设备
EJ/T 1097-1999 用于核设施辐射及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的中央控制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