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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显示空气中甲烷体积含量至5%的I类探测器的性能要求

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the detection and measurement of flammable gases - Part 2: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for group I apparatus indicating a volume fraction up to 5% methane in air

国家标准 强制性 现行

国家标准《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显示空气中甲烷体积含量至5%的I类探测器的性能要求》由339(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要起草单位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深圳特安电子有限公司天津市浦海新技术有限公司等

主要起草人 付淑玲张刚李振新王涛余进付文俊等

目录

1标准状态

  • 发布于2009-09-30
  • 执行于2010-06-01
  • 废止于

2基础信息

标准号
GB 20936.2-2009
发布日期
2009-09-30
实施日期
2010-06-01
中国标准分类号
K35
国际标准分类号
29.260.20
归口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
执行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3起草单位

4起草人

5相近标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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