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the detection and measurement of flammable gases - Part 2: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for group I apparatus indicating a volume fraction up to 5% methane in air
国家标准《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显示空气中甲烷体积含量至5%的I类探测器的性能要求》由339(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要起草单位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 、深圳特安电子有限公司 、天津市浦海新技术有限公司等 。
主要起草人 付淑玲 、张刚 、李振新 、王涛 、余进 、付文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