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the detection and measurement of flammable gases - Part 4: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for group II apparatus indicating a volume fraction up to 100% gas
国家标准《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显示气体体积含量至100%的II类探测器的性能要求》由339(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要起草单位 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 、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 。
主要起草人 张刚 、丁宏军 、陈士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