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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显示气体体积含量至100%的II类探测器的性能要求

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the detection and measurement of flammable gases - Part 4: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for group II apparatus indicating a volume fraction up to 100% gas

国家标准 强制性 现行

国家标准《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显示气体体积含量至100%的II类探测器的性能要求》由339(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要起草单位 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

主要起草人 张刚丁宏军陈士学等

目录

1标准状态

  • 发布于2008-12-30
  • 执行于2010-02-01
  • 废止于

2基础信息

标准号
GB 20936.4-2008
发布日期
2008-12-30
实施日期
2010-02-01
中国标准分类号
K35
国际标准分类号
29.260.20
归口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
执行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3起草单位

4起草人

5相近标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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