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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 第4部分:教育
地方标准-内蒙古
推荐性
现行
地方标准《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 第4部分:教育》,主管部门为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录
1
标准状态
发布于2017-05-15
执行于2017-08-15
废止于
2
基础信息
标准号
DB15/T 1208.4-2017
发布日期
2017-05-15
实施日期
2017-08-15
中国标准分类号
A 22
国际标准分类号
01.080.10
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业分类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3
备案信息
备案号:54507-2017。
备案公告:
2017年第7号
。
4
相近标准(计划)
DB31/T 457.6-2009 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 第6部分: 教育
DB31/T 457.3-2009 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 第3部分: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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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6/T 201-2011 公共场所信息标识英文译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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