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山东大学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 、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起草人 马春元 、王鹏 、张立强 、史会剑 、谢刚 、蔡燕 、刘业涛 、张延青 、蒋大伟 。
备案号:40735-2014。
备案公告: 2014年第5号 。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大于45.5 MW(65t/h)的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生物质燃料、高炉煤气或煤制气、水煤浆以及燃烧或混烧其他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