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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标准-山东 强制性 现行

地方标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山东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马春元王鹏张立强史会剑谢刚蔡燕刘业涛张延青蒋大伟

目录

1标准状态

  • 发布于2013-05-24
  • 执行于2013-09-01
  • 废止于

2基础信息

标准号
DB37/ 2374-2013
发布日期
2013-05-24
实施日期
2013-09-01
全部代替标准
DB37/ 1996—2011
中国标准分类号
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040.40
归口单位
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业分类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备案信息

备案号:40735-2014。

备案公告: 2014年第5号

4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大于45.5 MW(65t/h)的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生物质燃料、高炉煤气或煤制气、水煤浆以及燃烧或混烧其他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5起草单位

6起草人

7相近标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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