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要起草单位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主要起草人 李宁生 、邰明等 。
备案号:18505-2006。
备案公告: 2006年第10号 。
GB 16487.3-201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
SN/T 1791.2-200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2部分:甘蔗糖蜜
SN/T 1791.7-200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7部分:废电线电缆
SN/T 1791.1-200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1部分:废塑料
SN/T 1791.8-200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8部分:废电机
SN/T 1791.6-200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6部分:废五金电器
SN/T 1791.4-200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4部分:废钢铁
SN/T 1791.10-200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10部分:冶炼渣
SN/T 1791.13-200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13部分:废纸或纸板
SN/T 1791.14-201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14部分:氧化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