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teria for evaluating recoverability of telecommunication infrastructure equipment
国家标准《通信网络设备可回收性能评价准则》由339-2(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
主要起草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 、佛山市南海讯联信息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
主要起草人 郭伟祥 、蒋京鑫 、申许民 、卢春阳 、刘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