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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档案要求

地方标准-天津 推荐性 现行

地方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档案要求》由天津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心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

主要起草人 沈俊高军王飞刘端华李鹏孙皓王权王立君李祎李辉辉

目录

1标准状态

  • 发布于2016-04-20
  • 执行于2016-06-01
  • 废止于

2基础信息

标准号
DB12/T 625-2016
发布日期
2016-04-20
实施日期
2016-06-01
中国标准分类号
G09
国际标准分类号
03.100.50
归口单位
天津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业分类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3备案信息

备案号:52202-2017。

备案公告: 2017年第2号

4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档案的管理。 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的应急管理档案可参照执行。

5起草单位

6起草人

7相近标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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