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汽车用液化天然气(LNG)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由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和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联合提出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 、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广元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郫县南方燃气汽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晨源气体有限公司 、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主要起草人 肖仕明 、韩绍义 、宋茂鲜 、冯攀 、徐厚良 、程红渝 、彭朝华 、阴昊 、郭展飞 、邱元莅 、钟梅花 、兰中祥 。
备案号:49480-2016。
备案公告: 2016年第6号 。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液化天然气(LNG)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或产品标准规定的环境温度下使用,盛装介质为液化天然气(LNG),设计温度不低于-196℃,公称容积为150L~1000L,工作压力为0.6MPa~3.5MPa可重复充装的汽车用液化天然气(LNG)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