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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标准-福建 强制性 现行

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主要起草人 白亮张孝棋蔡如钰黄镜钊徐波林奇赵扬陈远锋何玉燕冯义彪

目录

1标准状态

  • 发布于2013-01-21
  • 执行于2013-04-01
  • 废止于

2基础信息

标准号
DB35/ 1311-2013
发布日期
2013-01-21
实施日期
2013-04-01
中国标准分类号
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40.40
归口单位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主管部门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业分类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备案信息

备案号:37007-2013。

备案公告: 2013年第7号

4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含粉磨站)、水泥制品生产等工业企业及散装水泥中转站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业场所无组织排放限值,以及相关环保管理规定、监测和标准的实施等。 本标准仅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排污行为。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水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含粉磨站)、水泥制品生产工业企业和散装水泥中转站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含粉磨站)、水泥制品生产线和散装水泥中转站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5起草单位

6起草人

7相近标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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