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营运电动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第1部分:纯电动公共汽车》由广东省电动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佳华利道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主要起草人 彭旺 、李建 、黄达潜 、刘建光 、庄良飘 、王益群 、邓映路 、相升林 、贾明辉 、黄永昌 、何志海 、徐兴军 、洛志宏 、刘洋成 、黄艺 、赖定启 、方植彬 、冯军国 。
备案号:52732-2017。
备案公告: 2017年第3号 。
本标准规定营运纯电动公共汽车的术语及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营运的M2、M3类纯电动公共汽车,非营运的M2、M3类纯电动公共汽车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