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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1部分: 消防电话系统
地方标准-内蒙古
强制性
现行
地方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1部分: 消防电话系统》,主管部门为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录
1
标准状态
发布于2009-10-20
执行于2010-01-01
废止于
2
基础信息
标准号
DB15/ 353.11-2009
发布日期
2009-10-20
实施日期
2010-01-01
全部代替标准
DB15/ 353-2004
中国标准分类号
C 80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220.99
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业分类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3
备案信息
备案号:26318-2009。
备案公告: 2009年第12号 。
4
相近标准(计划)
DB15/ 353-2000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DB15/ 353.14-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4部分: 消防供电系统
DB15/ 353.4-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4部分: 消防炮灭火系统
DB15/ 353.13-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3部分: 消防电梯系统
DB15/ 353.12-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2部分: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DB15/ 353.6-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6部分: 泡沫灭火系统
DB15/ 353.1-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部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DB15/ 353.2-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2部分: 消火栓系统
DB15/ 353.9-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9部分: 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
DB15/ 353.10-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0部分: 火灾报警和应急广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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