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 。
备案号:29472-2011。
备案公告: 2011年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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