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规范 工艺气体处理 第3部分: 放射性废气滞留设备》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国家能源局。
主要起草单位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
主要起草人 伍家彬 、罗利华 、范力行 。
备案号:59640-2017。
备案公告: 2017年第9号 。
本部分规定了用于压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气滞留设备的材料、设计、制造、检查和试验、包装、贮存和运输、安装、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中活性炭滞留衰变处理工艺及加压贮存衰变处理工艺中的放射性废气滞留设备。 其他堆型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