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在役试验 第2部分:泵》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上报,主管部门为国家能源局。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
主要起草人 刘长亮 、曲昌明 、王晓江等 。
备案号:50738-2015。
备案公告: 2015年第8号 。
本标准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核岛内泵的在役试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全相关的具有应急电源的离心泵和容积泵。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设备: a) 为运行方便单独提供应急电源的泵; b) 作为其他部件的一部分由支架固定的泵,并经过充分试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