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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 第2-25部分: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

Luminaires - Part 2-25: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 Iuminaires used in clinical areas of hospitals and health care buildings

国家标准 强制性 现行

国家标准《灯具 第2-25部分: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由339(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施晓红朱战陈超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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